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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艳(丈夫背地里向情人赠送了10万购车款,妻子能向第三者要回来吗?)

2025-02-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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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中的一方有婚外情,并且向第三者赠送金额巨大的财产。这种情形在社会中是存在的。本文以一则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为基础,对此提出观点。(蒋峰)

一、本案当事人

1、被上诉人(一审原告):李某娜。(女)

2、上诉人(一审被告):贾某丽。(女)

二、原告的诉讼请求

1、依法判令贾某丽返还购车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(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,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);

2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贾某丽承担。

三、被告上诉的请求

1、撤销一审判决;

2、改判贾某丽不予返还李某娜100000元及利息,或者驳回李某娜的诉讼请求;

3、一、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某娜负担。

四、本案基本事实

1、李某娜与何某于2002年2月5日登记结婚,双方系夫妻关系

2、何某与贾某丽于2017年相识并同居,何某于2017年4月5日、2017年4月6日两次转给贾某丽98000元用于购买车辆,并为贾某丽缴纳购买车辆定金2000元。

3、贾某丽使用何某支付的上述100000元于2017年4月7日购买鲁E×××××越野车一辆。

4、之后,何某与贾某丽产生矛盾分手。2018年6月,何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贾某丽及贾某艳,索要100000元借款及利息,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不能证明其与贾某丽及贾某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,裁定驳回何某的起诉。

五、被告的观点:

一、李某娜请求贾某丽返还10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。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相关规定,李某娜应当向何某请求财产损害赔偿,一审判决贾某丽返还李某娜100000元,属适用法律错误。

二、何某与贾某丽形成赠与合同关系,且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,不得撤销。赠与合同与李某娜无关,其既无权撤销赠与合同,也无权要求贾某丽返还购车款。

三、何某与贾某丽之间存在同居关系,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,但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应当参照夫妻财产关系处理。何某与贾某丽同居期间,赠与贾某丽100000元用于购车,系何某处分自己财产,至于被处分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何某个人财产,属何某与李某娜夫妻之间的内部财产关系,贾某丽在接受100000元赠与财产后不负返还责任。

丈夫背地里向情人赠送了10万购车款,妻子能向第三者要回来吗?

六、本案争议焦点为:贾某丽应否向李某娜返还购车款100000元,并支付相应的利息。

七、法院裁判结果

1、一审法院:贾某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娜100000元及利息(利息计算方式:以100000元为本金,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)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2300元,由贾某丽负担。

2、二审法院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,由上诉人贾某丽负担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八、评析

1、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:《民法总则》第8条明文规定:"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"故而正式确定了公序良俗原则。是"公共秩序"和"善良风俗"的缩写。从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来看,公共秩序解释为“社会和经济秩序”更为合理。史尚宽先生认为,公共秩序,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,如个人之言论、出版、信仰、营业之自由,以至私有财产、继承制度。善良风俗,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。

2、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功能: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于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,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,可见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于限制私法自治原则,具有与私法自治原则相匹敌的强行法性格。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主要包括:对于习惯的调控、判断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功能。还有解释法律与补充漏洞、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功能。无具体规定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功效。

3、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五十三条: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。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
4、结合本案具体分析

1、第一个方面:何某与贾某丽属于婚外情人关系。为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所禁止的行为。也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二条规定: 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: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四条规定: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

2、第二个方面:李某娜与何某系多年夫妻,应互相尊重,互相忠诚。何某与贾某丽存在非法同居关系,并在非法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赠与贾某丽100000元购车款,何某的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,该赠与行为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
3、第三个方面:何某向贾某丽赠送的10万元钱,属于何某与李某娜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。夫妻如何处分共同财产?最高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,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"。这条规定可以看出:夫妻处分共同财产分为两种情况:第一种因日常生活需要,金额在合理范围内的支出或合理程度的处分财产。这种情况,夫妻中的一方可以单独作主作出决策。换句话说,夫妻中的一方可以“说了算”。第二种非因日常生活需要,金额重大的支出或重大的财产处分行为。这种情况,夫妻俩个人要先行商量,取得一致意见后,才可以决策。换句话说,夫妻俩个人要集体决策,双方都是赞成以后,作出的决策才是有效的。何某与李某娜系夫妻关系,何某以赠与购车款方式实施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,不属于夫妻因“日常生活需要"而为的财产处分行为,其在实施赠与行为前,应当与李某娜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,否则,何某无权就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实施赠与行为。因此,何某对外所为的赠与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,该行为对其妻子李某娜没有法律约束力。

4、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因此,法院判决贾某丽向李某娜返还购车款100000元,并支付相应的利息,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。

我们要正确认识财产的性质。要认识到财产的合法性、合理性。维护自身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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